第一条 备案登记范围
(一)化工行业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行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橡胶制品业。
(二)中试活动范围。中试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在小试基础上进行,小试的基础数据是中试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二条 登记备案流程
(一)中试项目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拟建的化工中试项目均须经过化专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备案。
(二)化专办牵头备案登记中试项目。组织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中试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中试项目分工负责。
(三)建设单位将中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环保评价及审批文件等申报资料报区化专办。
(四)化转办根据部门审核意见《中试项目备案回执》,作为化工项目中试的依据,未取得备案回执的项目不得中试。
第三条 申报资料
(一)建设单位是中试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中试项目的申报登记、试验组织、成果转化等,对项目的生产安全、环境影响负主要责任。
(二)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中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涵盖中试产品规模、工艺路线、技术参数、安全风险管控、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编制,有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风险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全风险评价的依据。
(四)中试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可委托技术单位对中试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自行对中试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中试项目实际排污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书。
第六条 有关要求
(一)对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技术工艺,在中试成果工业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中试项目装置可在企业生产厂区内就地建设实施,试验装置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关于化工生产装置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实验。
(三)国家对中试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化工中试项目审批管理办法